2014年9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钢制螺杆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浙江嘉兴兄弟紧固件有限公司(JIAXING BROTHER FASTENER CO.)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浙江嘉兴兄弟紧固件有限公司(JIAXING BROTHER FASTENER CO.)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钢制螺杆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修改终裁中仍将泰国作为替代国的做法向该法院提出动议。
经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在终裁和修改终裁中均选择泰国作为替代国的做法有合理证据,原告的提出的动议不能成立。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的重新终裁结果。
案件背景:
2011年5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钢制螺杆启动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8.15.5050、7318.15.5090等。调查期为2010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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