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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毒污染环境 广州白云五金厂一把手获刑兼罚款

发布日期:2016-06-20 00:00:00.0   点击:347次

  偷排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的废水到水坑,五金厂的“一把手”被判刑了。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一家五金厂因偷排超标生产废水,该厂厂长被白云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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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金厂废水排放超标 厂长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周某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一家五金制品厂担任厂长期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该厂被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消防池墙外排放口有污水排放、污水站墙外有渗液口,未经处理的由生产所产生的重金属污水流入当地一条名叫白沙坑的水坑中。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

  2015年4月27日10时许,周某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周某强的刑事责任。此前受审时,周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周某强的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在量刑上考虑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其已采取相关排污整改措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建议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认为被告人周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周某强有自首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周某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周某强适用缓刑。考虑到周某强在生产经营中污染了环境,法院决定在经济上对周某强从严惩处。

  宣判后,周某强认为判决罚金刑过重,待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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