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出口加工成品、退运进口料件,或在出口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法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作内销征税或退运处理;
2、放弃的货物不得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来料加工货物的放弃需经物权所有人同意。
申请时应提交的单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3、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4、经营企业填写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5、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核发联系单
海关审核同意做出准予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决定后,在《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签注意见,企业凭以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审批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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