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CInterirn Procedures of the State hnpo Expo Commission and the Min try of Foreign Tra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System of Expo IAcensing]加强对出口商品管理、协调各地各部门对外成交和出口。
以利统一对外的。一项法规。1980年6月3日公布.共有10条。该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是国家指定的执行出口许可制度的机关。需要经营某项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对外贸易部及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对外贸易部或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和有关海关登记后才能经营出口业务。这些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一般即视为取得出口许可,海关可凭公司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不必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但该办法规定在5种情况下。需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必须申请出口许可证的5种情况。再有在4种情况下。对任何企业向任何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任何商品.对外贸易部可随时通知其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出口许可应由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公社或个人分别提出申请。发货前报对外贸易部或经授权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审批。申报出口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出口货物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两份随“出口货物报关单”送交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其中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送当地中国银行凭以检查结收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关应按照该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商品和货物出口执行监督。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应根据合同交付期等实际情况确定,自发证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过期失效,申报人如不能及时在有效期内出运所报的商品,除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已规定不准展期的以外,可以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展证以一次为限。展证期内仍不能出运,申请人如仍需出口该项商品,应另行申请许可.审批机关视当时情况。重新审核。该办法规定需要申报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货单,由对外贸易部制定并按照实际情况随时予以调整。并有关单位通报执行。对外贸易部现已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其授权机关一般为省、市、自治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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